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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科生考试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校字〔2009〕09号


关于本科生考试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完善学生学习评价机制,现对我校本科生考试工作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思路

     “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考试内容既包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又包括学生在融会贯通基础上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其综合素质;考试形式包括平时作业完成情况、课堂问答表现、课程论文、闭(开)卷考试及其他检测手段。

二、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明确对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综合评价要求,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引导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培养自身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化自我学习和探索新知识的能力。

三、改革内容

      1.根据课程性质、内容以及修读学生人数等特点,采取多种考试形式,如闭(开)卷考试、随堂考试、面试等。各门课程考试的具体形式,由教学单位根据课程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2.加强学生平时学习的检测力度。每门课程登记在册的考试成绩包括两方面: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或其他形式的课程学习成果、单元测试、期中测试、到课率及学习表现等)占40%~60%;期末考试成绩占60%~40%;课程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3.任课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特点、授课班级规模等,在学校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上述两方面成绩的不同评分比例。一些特殊课程如实验、实习等,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制定评分比例。

      4.充分发挥教学单位的管理职能,严格考试管理,做到责任明确。考试管理责任划分为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管理全校公共基础课考试,如公共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大学语文、大学物理等;在学校宏观管理基础上,教学单位负责组织与管理基础课、专业课的考试。

      5.自2009年9月1日起,取消补考、缓考和毕业生重考。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须随下一年级选课并跟班重修。如重修课与新修课在时间上冲突,学生可申请自学并经同意后参加课程期末考试;申请自学的学生也须参加选课,并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重修课程的基本环节。确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参加期末考试的,随下一年级参加期末考试,按正常成绩记录。

      6.为使学生预先了解课程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应在学生选课前认真填写《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教学日历》(见教务处网站),包括使用教材、教学安排、考试形式与要求、教师答疑时间及地点等;教学单位应在选课前向学生公布并存档。

四、改革要求

      任课教师应认真研究课程教学规律,根据课程特点把握教学内容及各环节的评价标准,不断改进考试方式与手段,公正评价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成绩。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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