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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重修管理办法

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重修管理办法

教发[2009]22号

      依据《关于本科生考试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发[2009]9号),学校自2009年9月1日起取消补考、缓考和毕业生重考。为完善我校本科生重修制度及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均须随下一年级选课并跟班重修。

      二、参加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通过网络选课并参加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

      三、如因重修课与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上课时间冲突,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如跨校区等)而不能跟班重修,学生可申请自学该课程;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具体办法为:学生在开学两周内自行从网上下载《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自学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和开课院系同意后,由开课院系统一交教务处备案;申请自学重修课程的学生也须网上选课,并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重修课程的基本环节。申请自学重修的学生记平时成绩。

      四、如重修课程与所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如跨校区等),无法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学生可暂不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学校统一在每学期考试周最后一天,专门为上述学生安排备用试卷,在学生所在校区进行重修课程考试。具体办法为:学生自行从网上下载《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开课院系同意后,由开课院系统一交教务处备案。

      五、经重修后仍不及格或因各种原因未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学生,须继续随下一年级选课并跟班重修。

      六、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