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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关于修(制)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校发[2007]19号)的精神,学校决定开展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制)订工作。 为规范管理和实施本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工作

    1.教务处统筹协调全校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与咨询,并对各专业修(制)订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

    2.各院(系)应严格按照《首都师范大学关于修(制)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组织好本单位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各院(系)组成以院(系)主要领导牵头、教学院长(主任)具体组织、专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组;在广泛调研相关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研讨、充分论证,完成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工作(内容要求及格式见附件1)。各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审核本院(系)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3.教务处负责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对各专业提交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集中评议、论证,并将专家意见反馈各专业,由各专业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和完善方案。

    4.每个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均须有2名校外同专业专家的评审意见,各院(系)负责联系校外专家评审。

 

    二、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2007年5月21日~6月30日

    (1)各院(系)成立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和修(制)订工作计划,并将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计划报教务处(见附件2)。

    (2)各院(系)以座谈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本单位教师及学生代表对修(制)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3)各院(系)组织校外同行专家及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对修(制)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具体实施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

    (4)各专业于2007年6月30日前提交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初稿,以及所开设的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见附件3)。

    2.第二阶段:2007年7月1日~7月31日

    (1)教务处对各专业提交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初稿进行整理。

    (2)教务处组织校内专家及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对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3)教务处将初步审议意见反馈给各专业,各专业根据审议意见修改。

    (4)2007年7月31日前,各专业第二次提交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3.第三阶段:2007年8月1日~8月31日

    (1)教务处组织校外相关专家,对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反馈给各专业,由各专业进行修改并定稿。

    (2)2007年8月31日前,各专业提交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见附件4)后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包括电子版)和2名校外同专业专家的评审意见(见附件5)。

    4.第四阶段:2007年9月1日~9月30日

    (1)教务处汇总全校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长审阅并提交学校会议审批。

    (2)教务处统一印制,下发各院(系)。

 

 教  务  处

20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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