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大学英语分级教学中《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的有关规定
教发48号文
各教学单位:
我校自2011年开始实施《首都师范大学英语分级教学与课程设置方案(试行)》(教发[2011]56号),鼓励大一学生提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为持续推动大学英语分级教学改革,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及相关课程教学的顺利运行,现对提前通过CET-4、参与分级教学并修读相关后续课程的学生,其《大学英语三级》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成绩转换及认定事宜,规定如下:
一、凡第2学期提前参加CET-4且成绩合格的学生:
(一)第3学期修读《视听说》及《高级综合英语》两门课程,每门2学分,共4学分,修完并考核成绩合格的,等同于《大学英语三级》学分。
(二)第4学期修读《高级视听说》、《演讲与辩论》、《英语测试技巧》三门课程中的两门,每门2学分,共4学分,修完并考核成绩合格的,等同于《大学英语四级》学分。
(三)成绩单中《大学英语三级》、《大学英语四级》标注为免修,其实际学分须通过修读相应后续课程获得;如所修读课程的成绩未达到合格者,按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重修,重修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
二、凡第3学期参加CET-4且成绩合格的学生:
(一)第4学期修读《视听说》、《高级综合英语》、《英语测试技巧》三门课程中的两门,每门2学分,共4学分,修完并考核成绩合格的,等同于《大学英语四级》学分。
(二)成绩单中《大学英语四级》标注为免修,其实际学分须通过修读相应后续课程获得;如所修读课程的成绩未达到合格者,按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重修,重修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教 务 处
大学英语教研部
二O一二年五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