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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关于开展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教发[2010]21号

 

 

 

 

 

 


 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关于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校发[2010]12号)的精神,学校决定开展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

   一、组织工作

    1.教务处统筹协调全校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与咨询,并对各专业修订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2.各院(系)应严格按照《首都师范大学关于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好本单位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各院(系)应组成以院(系)主要领导牵头、教学院长(主任)具体组织、专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在广泛调研相关高校本科人才培养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研讨、充分论证,按时保质完成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内容要求及格式见附件1)。各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审核本院(系)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3.教务处负责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集中审议、论证各专业提交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并将专家意见反馈各专业,由各专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工作进度与要求

    本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10年3月19日~4月6日

    (1)各院(系)成立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计划,并将工作组成员名单报教务处(见附件2)。

    (2)各院(系)以座谈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本单位教师及学生代表对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3)各院(系)组织校外同行专家及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对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具体实施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4)每个专业(方向)提供不少于2门的专业基础课,供其他专业作为构建专业基础课程选用(见附件3);同时,提供不少于2门的通识III课程名单(见附件4)。

    (5)各专业于2010年4月6日前提交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2.第二阶段:2010年4月6日~4月9日

    (1)教务处对各专业提交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初稿进行整理。

    (2)教务处组织院系及专业负责人对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集中审议。

    3.第三阶段:2010年4月9日~4月20日

    (1)各专业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2)2010年4月20日前,各专业提交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包括电子版)(见附件5)。

    4.第四阶段:2010年4月20日~4月26日

    教务处整理文本,并于4月26日前送校外专家论证。

    5.第五阶段:2010年5月10日~5月17日

    (1)教务处将校外专家论证意见反馈各专业进行最终修改并定稿。

    (2)各专业于2010年5月17日前,提交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定稿。

    6.第六阶段:2010年5月17日~5月25日

    (1)教务处汇总全校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长并提交学校会议审批。

    (2)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10)进入教务系统。

    (3)教务处统一印制《首都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10)》。

    三、其他说明

    根据学校“扩展校区与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相结合” 的精神,积极为良乡校区开展文理两大类宽口径培养的通识化教学做好准备,部分课程安排如下:

    1.第一学年通识课程教学安排(见附件6)

    (1)除体育3、体育4和大学英语3、大学英语4以外,通识课程I(29学分)均安排在第一学年开设。

    (2)通识课程II的全部课程(8学分)均安排在第一学年开设。

    (3)通识课程III中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两个系列的课程(4学分),均安排在第一学年开设。

    (4)在一年级学生中,通识课程II的全部课程、通识课程III的人文社会科学和科学技术两个系列课程须至少开设一次。其中,凡选修学生超过100人的课程,教师应积极安排重复班或大班课(100人以上的大班课按重复班计算),鼓励有条件的课程在第一学年的两个学期中分别开设(按重复班计算);同一课程、同一教师在第一学年内重复开设的,学校按每重复1次给予1500元的“课程强化建设经费”。

    2.第一学年专业课程教学安排

    (1)第一学年可开设16—30学分的专业课程,由各专业视情安排。

    (2)根据实际情况,凡第一学年开设的专业课程,应尽可能避免或降低对实验条件的要求。

    3.在培养方案中,凡专业基础课程涉及外单位开设的,各院(系)应与开课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进行确定。

 

 

 

 

 教  务  处

 

20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