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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都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09)》编订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关于修(制)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校发[2007]19号)文件精神,我校已在2007年全面完成新一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工作,为不断完善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按照“校发[2007]19号”文件的精神及学校实际情况,现决定按照“局部调整”的原则,编订《首都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09)》。

    为切实做好本项工作,特作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编订《首都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09)》,属于对《首都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07)》的局部微调,须在该方案基础上进行。

    2.各院(系)应认真组织本单位各专业开展本项工作,组成以院(系)主要领导牵头、教学院长(主任)具体组织、专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工作小组;各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切实指导、审核本单位各专业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作的局部调整。

    3.教务处统筹协调本次全校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局部调整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与咨询,并最终审核、完成《首都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09)》。

    二、调整内容及形式

    1.调整内容

    (1)本次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局部调整,仍执行“校发[2007]19号”文件规定,除历史学院和数学科学学院等两个院(系)开展探索增加学生课业量、增加实践时间的试点工作,可以在降低总学分的情况下改变试点专业学分分布外,其余各院系原则上不改变各专业的总学分数及学分分布;

    (2)本次部分调整的范围,仅限于《首都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08)》中“专业方向课程”部分;鼓励增加“专业方向课程”中选修课部分的课源,以及“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课源;鼓励在选修课部分开设小学分课程(18学时/1学分);

    (3)根据本科教学规律和实际需要,对现有课程的开课学期可作适当调整;

    (4)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要求”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修改,以使表述语言更加规范。

    (5)因组建实验班或招生改革而须修(制)定新培养方案的专业,按照“校发[2007]19号”文件和《首都师范大学关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的实施办法》(教字[2007]30号)的要求进行。

    2.调整形式

    (1)为确保工作的有效性,本次局部调整的所有修改均记录在《首都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08)》纸介质上(新增培养方案除外),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录入;最终定稿的电子版日后将通过办公系统发给各单位;

    (2)各单位请同时修改《首都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08)》中存在的文字、中英文课程名称及印刷等错误;

    (3)本次无调整需要的专业,可不提交修改稿,其2009级本科生仍按照《首都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08)》执行。

    3.关于新增专业培养方案

    2008年新增的对外汉语专业,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按照“校发[2007]19号”文件和《首都师范大学关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的实施办法》(教字[2007]30号)的要求进行。

    三、时间安排

    1.本次编订工作自2009年4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止。

    2.凡逾期未提交修改稿的专业,视为继续执行《首都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08)》。

    3.修(制)订培养方案材料提交至:教务处 臧强周雪敏 主楼321,联系电话:68982173。

 

                                                                         教   务   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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