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校级课程建设立项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教务处本学期教学工作安排,决定近期开展2009年校级课程建设立项工作。现将有关立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立项原则
1.按照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要求,本年度各教学单位启动建设的课程必须为《2008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同时同一门课程,不能因为仅授课教师变化,就再重复建设一遍。
2.启动建设的课程原则上应已面向本科生完整开设的次数不少于1次(含),且在建设期间面向本科生完整开设的次数不少于2次(含),同时避免课程建设完即不再开设的局面。
3.2006年(不含)前已经验收为达标的专业必修课程(含专业核心、专业方向以及专业基础课),教学单位认为有必要按优秀课的标准再进行建设,可以再申请建设立项,但课程建设经费学校不再拨付。同时此类课程的数量不能超过当年课程建设总门数的20%。
4.各单位应该优先建设专业核心课、专业基础以及专业方向课的必修课程,通识选修课(校公选课)由学校统一组织建设,各教学单位不能再启动此类课程的建设。
5.有推迟验收课程的课程负责人、或者在建设期间有出国任务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课程负责人不允许再启动新的课程建设。
二、申报办法及程序
1.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主任)组织本单位课程建设委员会、专业负责人根据本年度学校课程建设立项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2009年课程建设的具体规划,择优向学校推荐课程建设立项。
2.2009年4月10日前,各教学单位将《首都师范大学课程建设计划书》和《2009年校级课程建设立项名单汇总表》各1份报教务处(主楼321室),同时通过办公系统提交电子版材料。
三、联系方式
1.地 点:教务处(主楼321室)
2.联 系 人:臧 强 周雪敏
3.联系电话:68982173
教 务 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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