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55号:首都师范大学大学英语教学管理规定
首都师范大学大学英语教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学英语教学质量,支持我校人才培养国际化,适应首都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根据教育部《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以下简称《教学要求》)、《大学英语教学指南》和《首都师范大学关于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18版)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
(一)教学管理工作应贯穿大学英语教学全过程。学校要通过加大教学建设投入、强化教学过程指导与督察、将学生课外英语学习与学科竞赛活动纳入创新奖励学分体系等措施,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大学英语教研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要通过组织定期听课、每学期开展学生测评等形式,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确保实现既定教学目标。
(二)强化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不断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建立健全包括教师出国进修制度在内的大学英语教师教学能力培训体系;鼓励教师围绕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及富有成效的教学合作活动;推动教学范式转型,促进以教师教为主向以学生学为主的转变,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积极引进校外优秀师资和课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三)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保证英语教学课时。院(系)学生工作辅导员、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大学英语任课教师,定期听取任课教师意见,经常性检查和督促学生的英语学习;学生工作部门应积极配合组织英语角、学科竞赛等各项学生英语训练活动;学校媒体要营造英语学习文化的环境,提高学生英语听说能力。
(四)确保合理的生师比,原则上,英语教学班不超过40人。
(五)为积极拓展学生国际化视野,切实提高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学校应积极引进优秀外籍教师担任大学英语教学工作,并由大学英语教研部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教学监控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课程设置与要求
(一)按照《教学要求》《大学英语教学指南》和我校大学英语教学目标,大学英语课程分为英语基础课程和后续提高课程。英语基础课程包括读写课程和视听说课程;后续提高课程为选修课程,包括语言应用类、通用学术英语类、跨文化交流类、院系专业英语类约15门课程。
(二)大学英语课程均为通识基础课程,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大学英语16学分方可毕业。
(三)英语基础课程累计开设4个学期,每学期开设4学分(每周5学时),其中读写课程计2学分(每周3学时),视听说课程计2学分(每周2学时)。后续提高课程累计开设2个学期,每学期开设4学分,每学期每周开设4学时,每门课程计2学分。
(四)学生按分级情况决定修读英语基础课程和后续提高课程的学期学分分配比例,修读英语基础课程不少于两学期,英语基础课程修读完成后,修读后续提高课程完成大学英语16学分的毕业要求。
(五)学生修读学校开设的研究生英语、专业英语、第二外语、全英文课程或参加教务处认定的英语竞赛且获得相应级别奖励者,经学生申请、大英部认定,可认定为英语后续提高课程,认定累计不超过4学分。
(六)大学英语教研部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开设英语辅修专业。学生完成英语辅修专业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发给英语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三、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一)大学英语采取分类分级教学模式。大学英语教研部根据学生高考成绩和入学分级测试成绩,将学生分为高水平班、A、B、C、D(零起点)五种水平类型,分别组织开展教学。
(二)高水平英语实验班由我校燕都学院、地信国际学院学生和各院系语言能力突出的学生组成。其中,燕都学院及地信国际学院学生直接进入高水平班学习,其他院系高考英语成绩和入学分级测试成绩排名前15%的学生经过英语能力综合测试,综合测试排名前200名(含)的学生可进入高水平英语实验班学习。
(三)各专业本科生(英语专业学生除外)经测试后进入A、B、C三个类别教学班学习。其中,艺术类学生一般进入C类教学班学习;第一类特长生及“零起点”学生进入D类教学班学习。成绩突出的艺术类学生、第一类特长生可申请进入A、B类教学班学习。
(四)高水平英语实验班、A类教学班原则上安排2个学期基础课程,2个学期后续提高课程。B类教学班原则上安排3个学期基础课,1个学期选修课。C类及D类教学班原则上安排4个学期基础课。第一学年内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B类教学班学生可将第三学期基础课调整为后续提高课程。C类及D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高于425分(含),可申请修读下一学期后续提高课程。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实行综合评定,即:学期成绩=平时成绩(占50%,包括课堂表现15%、作业15%、测试20%)+期末考试成绩(占50%,其中笔试成绩占30%、口试成绩占20%)。
(二)各专业本科生在校期间须达到我校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因未达到我校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而未获得学士学位且学习年限符合学校规定者,离校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离校学生学位英语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可补授学士学位。
五、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认定
(一)各专业学生(除艺术类学生、体育特长生、零起点和民族生外)参加各级各类考试且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具体要求见下表),即可认定达到首都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英语水平。
考试 |
大学英语 四级 |
TOEFL iBT |
IELTS (学术类) |
国才考试(中级) |
境外高 校访学 |
其他类别及语种 |
成绩要求 |
≥425 |
总分≥80 |
总分≥6 |
合格 |
修读3个月以上(含)英语授课课程,且获得至少6学分 |
可向所在院系申报,并由大学英语教研部审核认定 |
(二)艺术类学生、体育特长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且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具体要求见下表),即可认定达到首都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英语水平。
考试名称 |
大学英语 四级 |
TOEFL iBT |
IELTS (学术类) |
国才考试 (初级) |
境外高 校访学 |
其他类别及语种 |
成绩要求 |
≥300 |
总分≥60 |
总分≥5 |
优秀 |
修读3个月以上(含)英语授课课程,且获得至少6学分 |
可向所在院系申报,并由大学英语教研部审核认定 |
(三)零起点及部分民族生,经大学英语教研部认定,经教务处批准,完成“大学英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学分修满,即认定达到首都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英语水平。
(四)上述社会化外语考试成绩认定均须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外语成绩认定申请表》(附件),附相关成绩证明材料,经院(系)审核同意、大学英语教研部审核同意,交教务处最终予以认定。认定时间:每学期第一教学周。
六、附则
(一)英语作为第二外语的外语专业学生,无论是否为“零起点”学生,均执行学校对普通本科生的大学英语教学要求。
(二)学生限在校内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和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凡在外校报名参加考试者,其成绩学校不予承认。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师范大学大学英语教学管理规定》(校发〔2012〕35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自2018级开始执行,2015级、2016级、2017级可参照执行。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大学英语教研部负责解释。
附件:
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外语成绩认定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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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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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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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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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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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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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认定申请(请在相关栏目内打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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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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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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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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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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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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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
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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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外语课程学分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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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免修大学外语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级别或类别 |
拟申请认定成绩 |
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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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审核意见: 主管本科教学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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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英语教研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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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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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此表需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提交。如通过社会化外语考试,则需提交成绩单;如申请国外学习与交流三
月(含)以上,则需提交国外大学成绩单。大学外语课程学分认定申请均需提交本校已修读课程成绩单。
2.此表一式三份,分别交学生所在院系、大学英语教研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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