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2023] 38 号: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首都师范大学教务处文件
教发[2023] 38 号
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成绩认定
(一)释义
本管理办法中“课程成绩认定”是指将学生校外修读的课程成绩认定为校内课程成绩,并将课程成绩相关信息录入教务系统,经认定的课程成绩须记入学生成绩单。
(二)认定范围
1.学生参加经学校审批或备案的境外项目学习,其他高水平大学课程学习、校际交流项目、高质量网络课程学习获得的课程成绩。
2.学生参加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外培计划”获得的课程成绩。
3.转学进入我校的学生,在原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三)认定内容及标准
校外课程成绩认定包含以下内容: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含课程英文名称)、课程学分、课程成绩、学分绩点。
1. 课程代码
校外修读课程代码应如实录入;如果校外修读课程没有课程代码,院(系)按照学校制定的“校外课程代码编码规则”编写课程代码。
2. 课程名称
校外修读课程名称应如实录入,不作翻译和修改。
3.课程学分
校外修读课程学时与课程学分的对应关系:理论教学课程学分原则上按照 16 学时等于 1 学分计算,实验教学课程学分原则上按照 32 学时等于 1 学分计算,实践活动课程学分原则上按照 1 周等于 1 学分计算。
4.课程成绩
(1)学生所修校外课程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且与我校成绩内涵一致的),认定后的成绩按给出的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如实录入。
(2)学生校外修读课程成绩以英文等级制形式记载,且授课学校给出对应的百分制成绩区间,该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授课学校提供的成绩区间进行认定,并录入百分制成绩。
(3)学生校外修读课程成绩以英文等级制形式记载,且授课学校未给出对应的百分制成绩区间,该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按照下表转换为百分制成绩后录入,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校外英文等级制成绩与我校百分制成绩对照表
英文等级制 |
百分制 |
|
A (100-90) |
A+ |
100-99 |
A |
98-95 |
|
A- |
94-90 |
|
B (89-80) |
B+ |
89-87 |
B |
86-83 |
|
B- |
82-80 |
|
C (79-70) |
C+ |
79-77 |
C |
76-73 |
|
C- |
72-70 |
|
D (69-60) |
D+ |
69-67 |
D |
66-63 |
|
D- |
62-60 |
|
F |
F |
≤59 |
(4)针对上述(2)或(3)两种情况,院(系)在认定英文等级制成绩时,每种情况应确定统一的执行标准。
(5)学生校外修读课程成绩以两级制形式记载(通过/不通过、合格/不合格、P/N、P/F、S/U),该课程成绩如实录入。
(6)学生校外修读课程成绩以“EX”“免修”等形式记载,该课程成绩如实录入。
(7)如校外修读课程成绩不是按上述标准记载,则由学生所在院(系)出具转换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后,进行成绩认定。
5.学分绩点
(1)百分制成绩、五级分制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入学分绩点。
(2)通过/不通过、合格/不合格、P/N、P/F、S/U等两级制成绩,“EX”“免修”等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但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3)如果课程在设立时,其属性为不参与绩点计算课程,即使为百分制或五级分制成绩,该课程成绩仍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四)认定程序
1.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学校真实、完整记载、出具学业成绩”,学生参加经学校审批或备案的境外交流项目、校际交流项目获得的成绩单上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课程成绩认定。
2.“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学生成绩须经院(系)认定。
3.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教师教育专业人才国际化培养项目的学生成绩由教务处予以认定。
4.学生修读的其他校外课程成绩认定由学生线上提出申请,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批,教务处审核认定。
5.留学学生、参加“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学生应于返校后 2 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转学学生应于转入手续办理完毕后 2 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二、学分认定
(一)释义
“学分认定”是指因毕业审核、学位审核需要,将方案外课程(成绩为及格及以上)认定至主修方案内,并认定其学分的过程。
(二)认定范围
1.因学籍异动如转专业、留降级等造成课程、培养方案变动的学生可以申请学分认定。
2.因参加经学校审批或备案的境外项目学习,其他高水平大学课程学习、校际交流项目、高质量网络课程学习,参加“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及转学等获得的课程合格成绩,须在课程成绩认定基础上申请学分认定。
3.学生所获辅修课程学分和创新学分可以申请学分认定。
(三)认定方式及原则
1.认定方式
含课程替代、课组认定两种方式。
课程替代指学生申请将方案外课程(成绩及格及以上)与方案内某门课程建立替代关系,并获得方案内课程学分的过程。
课组认定指学生申请将方案外课程(成绩及格及以上)认定至方案内某个课组并获得方案内学分的过程。
2.认定原则
(1)拟认定课程为方案内必修课程的,应按照课程替代的方式进行学分认定,替代课程应遵循难度和内容相同或相近原则,且方案外课程学分一般应大于或等于方案内课程学分。
(2)拟认定课程为方案内选修课程的,应按照课组认定的方式进行学分认定。认定学分应为方案外课程实际学分;认定为方案内多门课程的,认定学分总和不应多于方案外课程实际学分。
(四)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于在校期间每学期第 1、2 周提出申请。
2.专业课程学分认定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负责人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批后,教务处审核认定。
3.通识基础课程学分认定申请由开课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批,教务处审核认定;通识核心课程、通识拓展课程由教务处审核认定。
4.辅修课程学分或创新学分认定程序按照学校最新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本科生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教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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