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单位进行保密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1)党和国家的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关保密内容的学习;
(2)保密基本常识的学习;
(3)保密技术、技能的培训;
(4)泄密案例的教育;
(5)保密工作经验的介绍;
(6)实际工作中有关保密问题的控讨;
(7)开发、研制保密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
(8)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空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他物品。
保密范围越宽越好吗?
这种认识不对。保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扩大保密范围,势必会把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也按国家秘密来保守,这既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也妨碍信息的交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密级定得越高越好吗?
这种说法不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公在管理上造成混乱,而且随着密级程度的提高,对接触范围的保密期限也相应增加不必要的浪费,又给保密工作加重了负担,也给业务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
什么是保密期限?
即在国家秘密信息载体上标明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秘密都有时间性,永久保密的是没有的。一项秘密,一旦失去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也就失去了保密的意义。因而在确定密级时,应根据秘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保密期限。超过保密期限不再是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或其下级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加以变更或解除,并在变更或解除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保密法》是何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从198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继1951年《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之后,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又一部重要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