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下列泄密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受理: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