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党务公开  >  正文

重庆财经学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liyanyan发布时间:2022-10-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单位微博、微信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工作、交流信息、服务师生等方面的作用,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各单位微博、微信,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微博、微信。

第三条 各单位可结合工作需要,开通微博、微信平台,发挥新媒体作用,加强网络舆论阵地建设。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唯一授权以“重庆财经学院”名义开设学校官方微博、微信的单位,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重庆财经学院”名义开设微博、微信或以“重庆财经学院”名义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开通微博、微信,须填写《重庆财经学院新媒体备案申请表》(可在宣传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报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各部门下属机构开设微博、微信,由各学院、各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 校、院团学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开设的微博、微信,分别由校团委和各学院党总支进行审批和管理。(其中校级团学组织、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的微博、微信由校团委负责审批管理,院级团学组织、学生会、班级微博、微信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批管理。)

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开设微博、微信,严禁个人账号和单位账号混用。

第三章

第九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用于发布学校、单位工作动态、重要公告,宣传学校和单位发展成就,发布服务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信息。不得发布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不得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发布、传播错误思潮和言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转发、评论信息时,应确认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授权,各单位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及敏感问题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学校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注重从微博、微信收集师生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分析研判,及时调查处理、科学妥善回应,加强舆情应对。

第十三条 师生或网友通过学校、单位微博、微信咨询工作信息,相关单位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和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规定,各学院党总支和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包括所属单位)微博、微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建立、实行微博、微信信息发布审批制度以及对下属机构、团学组织等微博、微信开通、认证审批制度,加强对微博、微信登录密码和使用移动终端的安全管理,确保微博、微信与其发布信息安全。微博、微信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及时更改管理密码。

第十 各学院、各部门要建立微博、微信工作队伍,加强微博、微信建设以及对微博、微信的管理和监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党委宣传部会定期进行监测,及时查漏补缺,严防严控各类问题)

第十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学校将责令其关闭微博、微信,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十八 除微博、微信外的其他校园新媒体平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重庆财经学院普法实施规划 下一条:重庆财经学院校园新闻网新闻及公告信息审核传输发布管理办法

关闭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尚文大道906号(401320)

电话:023-88968651 传真:023-88968650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