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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贺明玲发布时间:2024-03-28

202312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流程、提升我校专利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重庆市科技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教职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以及外单位来我校进修学习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等。在校学校学生相关管理事务由所在学院承担。

第三条软件著作权参照本办法执行,国防专利依据国家相关办法进行独立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赋权

第四条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

第五条执行学校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属于职务发明。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

本款所称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辞职、离职、退休、停薪留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完成的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所有。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第七条专利申请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利申请前,发明人须在重庆财经学院科研系统登记备案提交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权属审核、系统备案等,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发明人。

(二)学校经评估同意以“重庆财经学院”为权利人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可以委托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的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发明人应当在收到知识产权授权或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原件提交到相关管理部门。

第八条学校经评估认为不适宜以“重庆财经学院”为权利人申请专利的,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

第九条在采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之前,不得进行发表论文、参加展览、网络公开等可能导致学校知识产权丧失或减损的行为。

第十条学校与国(境)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申请PCT(国际)专利的,应附报该技术出口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涉外专利申请等有关手续。申请PCT(国际)专利应首先申请国内专利,然后在12个月内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授权专利的既有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团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赋予发明人(团队)全部所有权,并通过权利人变更等方式完成赋权,发明人(团队)承担后续全部专利费用并享有权益,发明人(团队) 5年内按照转化时成果转化价值的10%以货币资金返还给学校。发明人(团队)自学校赋权之日起1年内未实质性启动成果转化的,学校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果转化。

(二)对于已申请但还未授权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发明人(团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赋予发明人(团队)全部所有权;并通过权利人变更等方式完成赋权,发明人(团队)承担后续全部专利费用并享有权益。若赋权后该专利被授权,发明人(团队)在专利授权5年内按照转化时成果转化价值的10%以货币资金返还给学校。发明人(团队)自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未实质性启动成果转化的,学校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果转化。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参照专利赋权规定执行,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之间通过协议约定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第十三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对于已经形成专利权或未形成专利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改变学校权属情况下,学校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方式赋予发明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使用期限内成果转化取得收益的,发明人(团队)按照转化收益的10%以货币资金返还给学校。

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情况下,可签订协议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第十四条对于学校既有授权专利或已申请但未授权的专利,由发明人(团队)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赋权申请,学校成果转化专家委员会评估,并在校内公示15日无异议后,与发明人(团队)签订赋权协议。

第十五条对专利申请事项和申请阶段的赋权事项有异议的,或对既有专利赋权事项有异议的,由发明人(团队)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评估后予以答复。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申请保密专利的,应当按照学校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团队)于10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科研系统登记授权备案,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证书原件统一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八专利实施转移转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财经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罚则

第十九条发明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向外泄露、申请专利、转让以或私自利用职务发明创造创办企业,以上情况经查实后,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知识产权处置事项中,领导及工作人员在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财经学院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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