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重庆财经学院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对学校学术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人数为不少于15名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学校发展实际情况设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长担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分为推选委员和职务委员。推选委员由学校二级教学科研部门,依照规定条件、结构及名额推荐,依照民主推选、公开公正的程序自下而上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推选委员应依据学校学科专业分布,合理确定名额,确保代表性、公平性。
职务委员包括校长、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科研处长、教学工作分管领导(或教务处长)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由校长直接聘任,并依据其职务自然更替或入选。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能力和意愿,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在相关的学科和专业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相应的专业领域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职称为副教授及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优先;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离开工作岗位;
(三)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学术规范和教学事故处理;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章程。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若干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临时性专门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学者组成。临时性专门委员会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特定任务,并对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换届前需要增补委员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部门应单独设立或联合设立二级学术委员会,并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本章程制订;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评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二)评议科学研究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四)评定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五)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需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八)学校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提出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其他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其他规定义务。
第十八条 凡涉及学术评价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按规定做出的结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视为学校最后结果;凡属审定、审议、评议和咨询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提交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必要时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向相应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学校重大学术管理问题向二级部门提出质询、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受学校委托,选派人员代表学校参加重要的学术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全体会议每学年召开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也可另外召开专题会议、主任会议,商议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策的相关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根据议题,学术审议事项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的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或者学生代表列席会议,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和决策与委员本人、配偶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均应有记录,会后及时整理备案。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需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应设置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如有异议,须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原则上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章程修改须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