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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 作者:liyanyan发布时间:2021-1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环节的作用,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应用型高校的基本条件,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提升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校企融合发展,是应用型学校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规程适用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注重教书育人,坚持以教学为主,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完成各项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需要,确定实验室的功能和规模。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保证计算机、仪器设备有较高完好率和利用率,努力实现实验室的预期功能和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任课教师、科研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意识,努力钻研业务基础理论,不断提高业务实践能力,保证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课程教学计划、实验教学目的和科研任务需求,实验室应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卡片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室工作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不断完善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改进实验教学内容,注重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提升学生开展实验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及开发性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努力开发实验技术和应用实践平台,助力校企融合发展项目取得成效,发挥实验仪器设备的潜力。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面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开展实验技术、学习交流、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活动,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综合能力。

第十条  完成计算机、网络、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和标定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鼓励任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和实验软件平台的研究以及应用软件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各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由一位校领导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全校实验室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各二级教学单位由行政负责人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计算机、仪器设备和配套软件(平台)等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费、运行费和实验材料、软件升级、低值品、易耗品费,并开展投资效益评估;

(四)制定并完善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管理全校实验室计算机、仪器设备和配套软件(平台),办理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账卡,检查投资效益与计算机、仪器设备和配套软件(平台)的完好率及利用率;

(六)组织实验室计算机、配套软件(平台)和贵重仪器设备购前论证工作;

(七)审核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计划和改造计划;

(八)负责计算机、仪器设备和配套软件(平台)的调剂、报废、报损、报失工作,负责审批计算机、仪器设备和配套软件(平台)外借工作;

(九)主管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配合组织人事部做好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十)组织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总结评比、质量评估和表彰等先进工作;

(十一)完成实验教学项目管理工作和承载实验项目的计算机管理工作,收集和管理实验室基本信息,制定和管理实验室各项档案,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各项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拟定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拟定本部门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配合教务处做好检查、督促、指导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四)抓好本部门的实验教学的改革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五)做好本部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任、考评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实验室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选择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规划、高档仪器设备、配套软件(平台)布局及科学管理、重点实验室遴选及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办学方针、规模和专业设置,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根据学科建设方向、科研发展趋势以及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统筹实验室建设。实验室主管部门对人力、物力、财力和房舍以及时间进度等进行全面规划,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地有重点地推进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和改造应依据学校建设规划,制订实验室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建设计划不仅要考虑房舍、计算机、网络、仪器设备、配套软件(平台)和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还要包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套。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应考虑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实验室配备的计算机、仪器设备和软件(平台)的作用。增添实验室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计算机或软件(平台)前应撰写方案,注重型号选择和成组配套,组织专家开展可行性论证,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投入使用后须尽快在实验教学、科研或社会服务上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求和现有条件,由二级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方案,经实验室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开展方案论证,经论证同意,由学校批准后实施建设。实验室的新增、调整与合并、撤销,必须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的计算机、仪器设备、配套软件(平台)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使用率低或闲置仪器设备,实验室主管部门查清原因后,有权调拨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协助实验室主管部门了解本部门开设实验课的数量、质量、水平等情况;二级教学单位、各部门还要及时向实验室主管部门报告仪器设备保管和使用、材料消耗以及实验室和设备维修等情况。同时,注重档案编写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室内,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和动用实验计算机、仪器设备、工具及软件(平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必须根据实际任务要求,经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使用实验计算机、仪器设备及软件(平台),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故障、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协助管理人员登记或拍照记录,便于后期处理;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任何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无关的物资;实验室的计算机、仪器设备及软件(平台)未经人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挪用,更不得据为已有;实验室应保持安静、整洁,任何人不得高声喧哗,禁止吸烟;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提升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学校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汇报总结、交流经验和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绩靠后的集体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教育,并取消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坚持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与信息收集制度。

(一)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室工作档案,收集、处理和保存有关实验室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如实验工作记录,软件光盘,常用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设备运行与维修记录,计算机或仪器设备的入库单、调拨单、报失报废单,各种实验室上报统计原始数据,历年实验项目管理卡片,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操作规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学生实验报告等;

(二)实验室应按年度完成本实验室基本信息情况的统计工作。实验室基本信息包括:实验室的任务、实验室教学情况、人员情况、实验室房舍、计算机、仪器设备及配套软件(平台)情况等。按时、完整、准确地将统计数据上报实验室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与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任务需要,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任课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三)安排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实验室环境、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努力创造洁净、文明、安全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的特点建立一套预防和处置突发事故的预案及机制,并制定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细则。每一名工作人员应把控其特定的工作范围内事故的风险点,并能熟练掌握相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前,各二级教学单位及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特别是要强调网络安全秩序。各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对实验室安全、防护和保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防护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并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保持秩序井然、整洁无尘,房舍无破损。发现实验室门、窗、玻璃、锁等破损,应及时向维修部门提出申请,及时维修。实验室电路、水管、网线及其他管线应布局安全合理、规范。实验室运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及丢弃电子元器件,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十四条  对实验室特殊技术的安全,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及规定,如对高压容器、易燃与助燃气瓶等,要有规范的贮存和使用地方;对放射性物质、有毒易燃物质,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要有规范的领用和使用制度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噪声、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放射性、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全校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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