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教学服务、学生成长服务和教师发展为宗旨,为进一步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教师均享有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不同特点和需求分为专职教师系列和辅导员系列。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阶段实施分类培养。
第三条 为保障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作的有效实施,推行教师培训考核制度,以学分形式量化考核教师的学习实践环节。
第二章 研修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专职教师应参与各自的专业技能研修培训,巩固和提高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水平和现代教育技术水平,掌握先进教学模式、手段和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一)中级职称以下或教龄不满3年的专职教师每学年最低学分为30学分。
(二)中级职称且教龄在3年以上的专职教师每学年最低学分为20学分。
(三)未满45周岁的副高级职称专职教师每学年最低学分为15学分。
(四)正高级职称、年满45周岁的副高级职称和高校从教经历20年以上的教师可自愿参加各类学习实践环节,要积极担任各类学习实践环节的主讲教师或主持人等。
第五条 辅导员应参与岗位理论素养、职业技能和学生工作研究能力技能研修培训,巩固和提高学校辅导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一)新入职且辅导员工作年限低于3年的专职辅导员每学年最低学分为30学分。
(二)辅导员工作超过3年不足6年的专职辅导员每学年最低学分为20学分。
(三)辅导员工作超过6年不足8年的专职辅导员每学年最低学分为15学分。
(四)辅导员工作超过8年的专职辅导员每学年最低学分为10学分。
第三章 学习研修实践及计分标准
第六条 校内专题培训。
(一)新进教师教学准入专题培训。新进教师教学准入专题培训按照《重庆财经学院教学准入管理办法》(重财〔2021〕132号)执行。研修合格者,计20学分。
(二)辅导员岗前专项培训。培训以提高辅导员工作认同感和岗位适应能力为重点,开展岗位认知、党团建设、案例分析、学业发展等方面培训。研修合格者完成计10学分。
(三)学工队伍综合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高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大学生心理问题的识别与干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新以及辅导员团队建设体验教育等多个内容模块能力提升。研修合格者,计10学分。
(四)新晋升讲师专题培训。培训以教学改革创新为重点,包括教学先进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范式、有效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操等内容。研修合格者,计20学分。
(五)新晋升高级职称专题培训。培训以高水平课程的建设为重点,包括课程内容创新、课程流程重构、专业培养方案优化、课程群建设等内容。研修合格者,计20学分。
(六)其他教师亦可申请参加“校内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亦取得相同学分。
(七)个性化专题培训。个性化培训按着《教学准入管理办法》(重财〔2021〕132号)执行,不计学分。
第七条 校内讲座与研讨。
(一)参加专题讲座与报告,一次计入4学分,主讲教师计入8学分。
(二)参加沙龙、讨论会、午餐会、工作坊等研讨活动,一次计入3学分,主讲教师计入6学分。
第八条 校外研修培训。
(一)受学校或二级学院委派参加教育教学培训学习,按培训规定计入学分。如果没有学分规定,则按照6学分/天或1学分/学时计入学分。
(二)受学校或二级学院委派参加兄弟单位举办的进修、培训或研修学习,按照6学分/天计入学分。
(三)受学校或二级学院委派参加一个月(含)以上的进修项目或访学,当年考核合格。
第九条 技能竞赛。
(一)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当年研修合格。
(二)获省部级二等奖计15学分、三等奖计10学分、三等奖以后(不包括三等奖)的计5学分。
(三)获校级一等奖计10学分、二等奖计8学分、三等奖计5学分、三等奖以后(不包括三等奖)的计2学分。
(四)获院级一等奖计4学分、二等奖计2学分、三等奖计1学分。
(五)获特等奖的学分在一等奖学分基础上翻倍计入;学分按获奖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十条 教学观摩。
教师参加校级、院级教学观摩课,一次分别计2学分、1学分。教师主讲校级、院级教学观摩课,一次分别计5学分、3学分。最高计5分。
第十一条 线上学习。
教师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线上学习活动,每40分钟计入1学分。
第十二条 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一次计12学分。被邀请发言的另计5学分。
(二)参加国内全国性学术会议,一次计8学分。被邀请发言的另计5学分。
(三)参加省、市级区域性学术会议,一次计5学分。被邀请发言的另计5学分。
(四)应高校、企业和组织邀请做学术报告或讲座,一次计5学分。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凡是认定学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学年认定,不累计。休产假的教师当年减免一半学分。教师在职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的,第一年不考核。学校要求参加的专题讲座、会议等培训内容,无故缺席一次扣5学分。
第十四条 校内兼职上课教师、兼职辅导员须完成对应研修阶段要求学分的20%。
第十五条 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研修结果作为教师参加各类先进评比、职称评聘和相关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未完成学习研修实践的,当年工作业绩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下一年度不能参加评优。专职教师连续三年没有完成学习研修实践的,根据《重庆财经学院教学准入管理办法》(重财〔2021〕132号)第四章第十六条之规定,注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证”。
第十六条 学分管理工作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各二级教学单位协助。学校开通“教师教学发展档案”网络管理系统,教师参与各类培训的过程材料由教师、学院或主管部门上传至系统,考核结果和获得课时数由相应的责任学院或部门认定并上传至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