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从教学、科研的专家和学校、二级学院领导中遴选。成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职称;成员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本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成员应是相应学科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专家。同时应注意遴选年轻专家担任委员。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组成名单由校办会审定后报市学位办审批。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全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原则上由校长担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秘书长原则上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审议并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4.研究、审议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和本科学生培养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
6.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7.对学校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等提出建议。
8.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学位评定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二级学院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学院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委员总数的2/3以上(含2/3)人员参加会议,会议有效。在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2/3为通过。授予学位的决议采用全体会议通过的方式形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某一议题在表决形成决议时,若仅差一票未达到第九条规定的通过人数,而有委员提出请求复议,有1/3及以上委员附议,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复议该议题。复议后仍以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2/3赞成为通过。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时换届。新的委员会应保留不低于1/3的上届成员,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学校审定后上报市学位办审批。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1.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在需要的情况下,审核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及教学大纲。
3.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4.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会务。
5.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组织发放学位证书。
6.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重工商大融〔2011〕6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