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专家治校、教授治学”理念,发挥专家在学校教育教学决策咨询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授权对重大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及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研究问题的工作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组成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分布和具体情况聘请,每三年一届。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主任由校长兼任,执行主任由分管教学的主管领导兼任,校长办公会审定。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三)根据学校阶段性任务,可设立专委会,报办公室备案。
(四)各二级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会,报办公室备案。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由25-29名委员组成,包括校内委员和学校聘请的校外专家委员。在工作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可以进行调整,由办公室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六)校内委员应从政治立场坚定、深刻理解高等教育有关政策,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和熟悉本科人才培养,长期从事一线教学、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在职人员中选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业职称;原则上专任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校内委员总人数的1/3。
(七)校外专家委员主要从市内各高校和教育研究机构聘请,高校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专业职称;教育研究机构专家委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领域丰富的从业经验,有重要的行业影响力。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制订教育教学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办学指导思想等提供咨询、论证,为学校在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决策服务。
(二)对涉及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评估、教育教学成果认定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指导。
(三)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学校的重大教育教学问题。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开展专题会议。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决议时,到会人数需超过委员总数的2/3及其以上,会议有效。在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1/2为通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举行专题咨询、论证会。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条 原《重庆财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重财〔2021〕37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