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成都大学章程》的精神与要求,设立成都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保证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中心)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两级构成。各学院(中心)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可独立或联合成立学院(中心)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政治立场坚定,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责任心强,能够从全局出发谋划学校教育发展的专家教授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成员总数原则上为单数。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委员人选经自荐或推荐,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聘任。
第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1.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2.研究、论证和指导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3.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教学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
4.对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5.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并指导其实施。
6.指导建立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评估、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7.对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进行研究与指导。
8.对职称评审、评岗评级中教学条件的设定进行研究与指导。
9.向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有关教学方面的原则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才有效。审议事项时,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供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成都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校发〔2010〕94号)和《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成院教〔2013〕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