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下午,由我院法律系主办、法律研究协会协办的“律师实务系列讲座”第22讲在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进行,北京市韬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尚锐律师受邀作“视听作品的法律认定”主题讲座。讲座由我院法律系教工支部书记周超副教授主持,法律系40余名学生参加讲座。
首先,邓律师分析了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视听作品”是2020年著作权法正中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名而来的,视听作品为具有独创性,且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一系列连续画面。视听作品受著作权全面保护,而录像制品仅享有邻接权保护。在实务中,权利人希望自己的作品被认定为视听作品以享有更广泛的法律保护。
接着,邓律师通过短视频“我想对你说”侵权案分析了视听作品的类型及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关键在于是否表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和独创性。法院在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从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具备创作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我想对你说”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即使篇幅短小的短视频,也可以具有创作性,构成视听作品。邓律师指出,只要是有创新并体现出个性化表达的短视频,即使创新有限,也应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随后,邓律师通过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探讨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视听作品的分类。她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通常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方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按表现形式,视听作品可以分为电影、电视剧和其他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通常有较为明确的界定,而其他视听作品则包括动画、游戏画面、短视频等。按内容的不同,视听作品可以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游戏画面、短视频等。这些作品形式在创作和传播方式上都有所不同,但都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
在交流讨论环节,邓律师在讲座中还与同学们分享了她自己处理的其他经典案例。并回答了同学们关于商标权、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影视作品续集开发权利归属等问题。
此次讲座案例丰富详实,观点旗帜鲜明,分析精到得当。邓律师希望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夯实法学根基,为成为一名恪尽职守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懈奋斗!
【主讲人简介】
邓尚锐,北京市韬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律事务部主任。本科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委员;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员;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外部专家。邓尚锐律师长期为境内外多家娱乐传媒公司及多位知名演艺人士提供法律支持,客户类型涵盖影视公司、短剧公司、MCN机构、艺人经纪公司、互联网平台、作家、编剧、导演、艺人等泛娱乐行业的各个维度,作为项目顾问曾服务的影视作品包括《繁花》《热辣滚烫》《庆余年》《琅琊榜》《一年一度喜剧大赛》。专注并深耕于知识产权与泛娱乐领域,对于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及泛娱乐领域各类纠纷案件具有丰富办案经验,曾作为出品方律师成功代理涉《妖猫传》《西虹市首富》《虎妈猫爸》等知名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代理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入选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供稿/张书阁 编辑/杜丽娟 审校/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