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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郑忠良教授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接受采访

发布日期:2024-12-31 信息来源:经管学院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修订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施行,旨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国会计报》就此采访了我院会计系主任郑忠良,以下是采访主要内容。

显示中国吸引利用外资的积极姿态

总体来看,《办法》在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和投资风险、加强中外经济合作粘性、提高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流动性等多方面提出诸多亮点举措。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主任郑忠良表示,通过降低投资门槛,有助于为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长期投资资金,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此外,本次修订充分借鉴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合格投资者范围,为外国自然人分享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机会,也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稳健的基石。

他进一步表示,《办法》规定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此举将适当减轻外国投资者现金支付压力,增加其支付方式的同时,让上市公司成为境外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加强彼此合作,增加经济合作粘性。

同时,《办法》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此举提高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流动性,减少了投资风险。”郑忠良说。

《办法》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战略投资事项的事先审批要求,改为在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或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应对财务管理新挑战 当好公司助手

外国投资者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对上市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郑忠良认为,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外国投资者在价值观、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这要求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沟通协调能力,共同为公司发展奠定良好的氛围。同时,虽然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基本趋同,但是在处理某些特定领域上存在一定差异,需要财务部门进一步了解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以及给投资者带来的利弊。

郑忠良认为,财务部门应该及时学习、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为做好与外国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做好准备工作;在与外国投资者交流的过程中,在坚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着求同存异、聚同化异的原则,建立合作共赢的良好关系,更好地发挥专业优势,当好公司助手。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发挥专业力量

《办法》对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作出了规定,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认为不合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中国证监会可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处罚不尽责中介机构。

郑忠良表示,《办法》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在相关业务上提出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中介机构业务的要求更加具体明晰。比如,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对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等不同情况的,对中介机构提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要做尽职调查、出具报告、发表专业意见,还要予以披露。

二是明确和压实中介机构的具体责任。《办法》规定,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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