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 北大医学后勤 http://byhq.bjmu.edu.cn Mon, 25 Nov 2024 06:40:35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7 /bjmu/mu_byhq/wp-content/uploads/2019/09/logo-bjmu-50x50.png 服务指南 – 北大医学后勤 http://byhq.bjmu.edu.cn 32 32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采购管理办法 /bjmu/mu_byhq/archives/17388 Mon, 27 Nov 2023 04:49:28 +0000 /bjmu/mu_byhq/?p=1738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以下简称总务处)的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大学医学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总务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总务处以及总务处下属各部门,使用各类资金包括专项资金、校级预算经费、各部门自有资金等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保、租赁、托管、保洁、绿化、物业、技术支持、委托检测、中介服务等。

同一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原则上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三条 总务处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形式,采取统一采购与学校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结合医学部相关规定,总务处采购项目中,货物类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及家具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一般工程类项目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及实施规程(修订版)》执行(为严格管理,总务处50(含)万元以上项目参照规程中100(含)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方式执行;对10万元以上项目需请专业供应商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应急性和保障性工程类项目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应急性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大学医学部保障性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余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四条 根据采购组织实施的各要素包括采购机构、采购流程等,本办法将总务处的采购项目分为统一采购和自行采购。

统一采购是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及医学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各要素具体明确、有章可循的采购。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北京市各项专门规定如有关北京高校食堂原材料采购规定等、医学部各业务主管部门如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工程处等的系列规定。统一采购项目一般为合同估算价在一定额度以上或较重要的项目。采购方式包括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

自行采购是指可以由总务处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自行采购项目一般为合同估算价在一定额度以下的小型项目、常规性项目、特殊项目,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议标、比选、直接发包、单一来源以及续标。

本办法中,统一采购包括: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及公房、公共区域出租出借项目;自行采购包括: 50万元以内的设备及家具、 100万元以内的服务类项目。

统一采购与自行采购的具体划分标准非固定不变,随各项规定的调整适时而变,发生变化时,本办法将适时修订。

第五条 统一采购中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目录内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100万,工程类≥120万)的项目统称为政府采购项目,该类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的项目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总务处采购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及公房、公共区域出租出借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邀请潜在的、不特定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由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就采购服务事宜进行谈判,采用最低价法从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中选取报价最低的作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邀请潜在的、不特定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由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就采购服务事宜进行磋商,采用综合评审法从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中选取得分最高的作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续标:指为提高采购效率,在采购需求、采购内容的规格型号相同及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沿用上一次采购结果,继续与原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采用此种采购方式的项目,总的采购合同时间不应超过3年。

(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相应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改用以下采购方式,并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1.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需沿用上一次采购结果,继续与原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续标方式采购。如办公用房续租、信息技术系统扩容、维保等。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

1.对同一采购项目发布两次公开招标公告后,仅有两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

2.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活动评审现场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仅两家供应商的;

3.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5.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六条 凡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按规定需要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工程处等业务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各使用(管理)部门要在组织实施前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统一采购中的职责:负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完成项目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手续如立项、采购需求提出及确认、合同签订、变更、洽商、验收、结算等的办理,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完成采购。

第八条 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采购原材料、耗材等,由饮食服务中心、幼儿园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自有办法,上报总务处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通用设备、办公耗材等由各部门按规定采购;可在计划财务处直接进行日常报销的项目,按其规定办理(具体办法详见计划财务处官网-服务指南-财务报销手册和报销手册EXCEL版)。

第十条 自行采购中10万元(含)-50万元的设备及家具采购按照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审批流程办理,其中采用线下自采方式的项目,需先采用议标方式(见下文)采购,再执行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流程。

自行采购中的其他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采用以下方式:

  • 议标:是指邀请潜在的、不特定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根据采购需求提供报价,经过谈判后采用最低价法从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中选取报价最低的作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直接发包:是指直接选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经与其协商谈判,对项目达成一致后由其实施的采购方式。
  • 续标:指为提高采购效率,在采购需求、采购内容的规格型号相同及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沿用上一次采购结果,继续与原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采用此种采购方式的项目,总的采购合同时间不应超过3年。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比选:是指采购人事先公布出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参加比选的申请人中按照规定方式,通过比较,选择并最终确定中选的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总务处下属各部门采购小组,成员包括部门主任、支部书记、项目负责人等,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不足三人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的采购小组人员组成,报总务处同意后确定。部门采购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不含)且由各部门资金支付的自行采购项目;审核项目方案、潜在供应商资质等;参与合同审核;认为所有报价、资质等均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确定重新组织确认;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讨论;根据项目情况,参与项目验收。

(二)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总务处设立总务处采购工作小组,成员通常包括总务处处长、主管财务副处长、运行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后勤党委委员、后勤工会委员、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必要时工程项目可邀请基建处相关人员参加。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总务处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 对统一采购的项目:研究确定特殊项目及突发状况下相关项目的统一采购方式;确定统一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讨论审批需特别处理的各类招标事项,以及项目实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确认招评标代表。

(二)对自行采购项目:负责组织实施除由部门采购小组负责项目外的其他自行采购项目;审核项目方案、潜在供应商资质等;组织程序,确定供应商;参与合同审核;认为所有报价、资质等均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确定重新组织确认;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讨论。

(三)总务处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坚持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统一采购的项目:贯彻上级单位有关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各项规定并拟订总务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召开总务处采购小组会议,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特殊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供总务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接受招标申请,审核相关项目资料;编拟审查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质、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答疑、踏勘。

(二)对自行采购的项目:项目资金预算核实;组织召集总务处采购小组会;总务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总务处项目管理(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统一采购项目:组织做好项目立项、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配合编拟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和合同文本等;配合招标职能部门做好招标答疑和现场踏勘工作;选派代表参与项目评标;

(二)对自行采购项目:负责项目的立项、需求确定、前期询价、市场调研、组织应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并实施的采购程序。

第四章 统一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总务处公开招标项目均按照委托公开招标程序进行。

委托公开招标项目采购程序由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需要总务处参与评标的项目,由总务处采购小组确认 1-2名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原则上授权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确认综合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单位,报总务处采购小组同意后,方可在国家规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后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放后由校园管理办公室将中标结果在医学部校内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符合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经总务处采购小组讨论同意后由评标委员会现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磋商后确定供应商,经总务处采购小组确认后在规定网站公示,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符合单一来源采购及续标采购方式的项目,经总务处采购小组讨论同意并在《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采购项目确认书》(见附表1)上签字确认后确定供应商。

第五章 自行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自行采购项目经立项审批通过且明确资金来源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以下自行采购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程序:

(一) 估算价10万元以下(不含)且由各部门资金支付的项目,由各部门采购小组自行确定并组织采购程序。

(二) 按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续签合同的常规性项目,以及其他经后勤党委总务处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已确定供应商的项目,可直接采购。

第二十条 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自行采购项目按照以下程序采购:

(一)确定采购需求。项目管理(使用)部门在采购前应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数量、材质、规格、工艺等采购要素。

(二)邀请潜在供应商。总务处采购小组邀请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提交报价、方案。

(三)自行采购方式的确定:

1.50(含)-100(不含)万的服务类项目采用比选方式;

2.10(含)-50(不含)万元的项目采用议标方式;

3.采用直接发包的情况:

(1)涉及水、电、气、暖等公用企业行业,政府主管部门指定了项目实施企业的;

(2)近三年内北京大学、医学部类似项目确定过供应商的;

(3)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

(4)从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北京大学协议供货商中选择供应商的;

(5)经总务处批准的其他特殊自行采购项目。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续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需经总务处采购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5.协商谈判。不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总务处采购小组都应就采购价格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6.采购项目信息确定。确定供应商及相关信息后,由总务处采购小组全体成员在《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采购项目确认书》(见附表1)上签字。

第六章 采购合同签订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管理(使用)部门应当确定项目合同经办人。合同经办人可以是项目负责人。合同经办人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主体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一)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不得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先行实施项目,但根据医学部的相关规定,下述情况除外:

1.即时清结的业务;

2.无保密内容和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且合同所涉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的一次性采购及一次性业务推广类、宣传品制作类业务;

3.经医学部法律事务小组、财务部门事先共同确认可不签署书面合同的业务。

(二)采购项目应当自确定供应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签订,并应尽量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1.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且由各部门自有资金支付的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由各部门负责签订,并加盖各部门公章;如需加盖总务处公章,凭立项审批文件办理。

2.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合同,由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流转签订。

3.医学部及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签订流程、备案、盖章等有明确规定的,需执行相关规定,如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现行规定: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到设备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加盖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合同专用章,合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采购项目的变更、洽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方案执行,任何人、部门不得随意以变更、洽商的形式增加采购品种、数量、范围、提高标准。

统一采购项目的变更、洽商,工程类项目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由项目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初审,并报总务处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洽商增加的金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如单项超过20万元需上报医学部审批。

自行采购项目的变更、洽商,工程类项目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初审,并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洽商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且变更后的项目总金额不得超过可自行采购的限额标准。

第八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投诉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属于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事项,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

第九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六条 总务处采购工作接受纪委监察室、审计室、计财处、基建工程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各业务主管部门等的监督。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

举和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经总务处采购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可将其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其情节在1~3年内禁止参加总务处采购活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发布的《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服务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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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bjmu/mu_byhq/archives/17399 Mon, 28 Aug 2023 06:49:44 +0000 /bjmu/mu_byhq/?p=17399 […]]]>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医学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合作单位安全承诺书》、《校园合作单位、员工宿舍控烟安全承诺书》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对在建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纠正违章作业,排除施工中不安全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明确制度、落实责任

施工前与总务处签署承诺书、责任书:检查施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预案

1、签署《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合作单位安全承诺书》

2、签署《校园合作单位、员工宿舍控烟安全承诺书》

3、签署《总务处安全生产责任书》

4、签署《交通安全与各单位、个人承包责任书》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检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证件有效性

7、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8、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二、狠抓监督、确保安全

1、定期检查:

由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每周对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合作单位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培训落实情况,施工单位日常安全巡查工作记录表,对发现问题要求及时予以整改。

2、不定期检查: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及进度,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项目负责人对在建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控制不到位的工地,掌握安全管理的动态,帮助、指导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

3、专项与季节性节假日检查

对市区安监质监及各级政府部门发出的专项检查要求,节假日前后的检查是针对员工纪律、思想麻痹、安全防护不到位,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及时做好传达与布置,还要有选择的进行巡查。同时会同项目负责人有重点的进行抽查:达到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的目的。

三、安全检查内容

安全检查主要是查制度、查机器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安全技术措施、查事故隐患的处置、查劳保用品的使用等。

1、在建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4、重大危险源或不利环境因素监控情况;

5、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受控情况;

6、持证上岗和安全三级教育的落实情况;

7、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

8、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达标情况;

9、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情况。

安全检查记录整改

1、安全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要认真、详细、及时记录,特别是对事故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记录隐患的部位、危险性程度及整改处置意见等。

2、对项目部安全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要求和存在隐患的实施、设备、过程、行为,应及时签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按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处置,项目部经理或专职安全员对整改措施落实其有效性进行复查。

3、对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中开具的隐患整改单,除按“三定”原则进行处置外,应整改情况书面予以回复,并对回复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4、安全检查记录:组织检查的记录由校园管理办公室收集妥善保管。

校园管理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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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 /bjmu/mu_byhq/archives/17391 Mon, 28 Aug 2023 06:42:44 +0000 /bjmu/mu_byhq/?p=17391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工作,落实造价控制,依据国家、北京市和北京大学有关规定,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务处履行建设方职责,对产生的各类变更洽商签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工程变更洽商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签证。各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及合同要求办理变更洽商。具体内容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施工图的变化、各类拆改等无图示依据情况下的工程量认定、所有招标范围之内的工作内容的增减等。

要求

第四条  各类变更洽商应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17)中的要求按专业及类别分别填写相关变更洽商单。变更洽商内容须表述明确,用语规范,条理清晰,文字必须打印,如有必要需附相关照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变更洽商单填报完毕后,填写变更洽商审批表并连同相关文件(预算、图纸等)一并上报预算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批表需写明变更原因或依据、变更内容及资金出处。涉及清单中没有的新材料需同时申报材料认价单(详见附件)。相关内容文字必须打印。

第六条  应使用单位要求对原图纸空间布局进行调整修改、对已完成工作进行二次调整施工、重大材料变化(特别是提升档次)等内容,需由使用单位上报处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办理相关洽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变更洽商需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前必须全部办理完毕,不得出现漏办情况。

权限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审查变更内容,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办理,贯测落实学校对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工程洽商变更实行分级管理。5万元(含5万元)以下洽商变更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5-10万元(含10万元)洽商变更需上报办公室或中心主任签字。10-15万元(含15)万元洽商变更需上报分管副处长签字。15-20万元(含20万元)洽商变更需上报处长签字。20万元以上洽商变更应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上报学校审计部门。

第九条  工程结算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同时不得超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条  20万元(含)以下项目变更洽商由运行办公室造价人员进行审核,20万元以上项目变更洽商由校园管理办公室造价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工程中如遇特别重大的变更事项(如遇古墓等),需经处长审批后上报学校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实施。

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变更洽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齐全性。

第十三条  造价人员负责变更洽商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每份变更洽商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在一周内上报造价人员进行审核。超过时限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教育,屡犯者进行处内通报批评。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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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bjmu/mu_byhq/archives/17416 Wed, 12 Jul 2023 07:51:37 +0000 /bjmu/mu_byhq/?p=17416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推进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总务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更深入、更细致、更有效地做好防范事故和险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总务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办法;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制度,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性的安全法制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并组织实际演练,真正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本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防汛、防盗、防火、防人身伤害、防意外事故、防食品中毒、防交通事故等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操作管理、实施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参照有关行业安全条例制定安全技术标准,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要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应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做好安全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并按照制度进行检查工作。

(一)检查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指标、操作规程和安全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二)从业人员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人身安全保障措施要到位;

(三)餐饮场所管理是否规范。防火、防毒、卫生措施是否得当;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施工单位和托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知识管理能力;

(五)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九条 各实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各部门要做好重点区域、场所、关键部位如变配电室、供水泵房、中控室、电梯值班室、锅炉房、燃气设备设施、高压值班室、后厨加工间(燃气表间、燃气报警器装置、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油烟机)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在其使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总务处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各部门每月进行安全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校园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自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各部门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区域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每周对在建施工现场和宿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将下发限期安全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没有整改的部门上报主管部门领导,并做好督促与复查工作。

第十四条 奖惩制度

(一)总务处要求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奖惩办法,并在考核工作中具体体现。

(二)各部门应当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与职工的考查、考核、评聘、奖励密切结合。对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

(一)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各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持续改进。落实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对不能当场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各部门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认真落实整改资金。

(三)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四)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各部门对于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总务处安全工作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各实体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实体要针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报总务处备案。   

(二)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经常更新,保证预案的有效性。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处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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