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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关系到广大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值得深度关注。根据2018年4月18日新闻联播报道,当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是: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

  根据2015年8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例如,我校作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已在2016年出台的《北京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中,明确将转让许可净收入的70%的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然而,此前对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现金奖励,完全按照个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适用最高的45%税率,导致科研人员实际获得感不强,包括我校教师在内的广大科研人员对出台优惠政策的诉求较为强烈。为此,我校技术转移中心和兄弟院校同仁一道,积极参与推动优惠政策出台,近两年来,先后在多个场合和通过多种渠道,呼吁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得到媒体广泛关注,并参与了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召集的专题座谈会,积极建言献策。

  根据新明确的优惠政策,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对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三年内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将减轻一半以上,优惠力度大,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度重视。通过该政策红利,将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技术转移中心将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国家具体文件出台,早日实现政策落地。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已于2016年9月22日出台文件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将原执行的获得股权和转让股权两个纳税环节合并为一个纳税环节(原采纳最高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即只有最终取得现金收入时才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且明确统一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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