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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其管理机制是怎样的?

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其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首先应深入理解和掌握“职务科技成果”的基本概念,按照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而非个人,也就是说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虽然职务科技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后,应将单位所取得净收入或股份的不低于50%奖励给完成人,因此实际上已经充分保障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相关利益分享机制将在后续问答中阐释)。

同时,职务科技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例如:张三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该项目研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如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发明人(署名权)为张三及团队相关完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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