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分析测试中心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心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 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中心的经费类别包括学校预算安排经费(办公与运行费、良乡校区补贴)、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含实验室发展基金)、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和实验实习费。中心教职工作为负责人申报并获批的各类项目经费,由经费负责人按照经费拨发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中心各类经费的开支,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一)办公与运行费的支出范围按照计划财务部的规定执行;
(二)良乡校区补贴经费仅用于支出中心在编在岗人员的良乡校区补贴;
(三)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含实验室发展基金)的支出范围按照《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管理办法》(校发〔2017〕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支出范围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规定执行;
(五)实验实习费的支出范围按照教务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为避免现金交易,体现资金流向,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或公对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所有因公支出。因特殊原因(如公务卡遗失等)无法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的,需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章 支出审批
第七条 中心各项经费的支出管理实行责任人负责制,中心所有公用经费的责任人均为中心主任。中心公用经费的各项支出,无论单笔业务资金支出金额大小,均需在中心主任按支出审批权限审签后,方可准予支付。
第八条 中心经费支出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各类经费支出项目(除办公用品、酬金外)需依次经过中心技术负责人、综合室主任和中心主任的审签,中心财务负责人根据签字齐全的审批表办理报销业务。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单次费用超过20万元(含)、工程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含)和其他物品服务采购单批次超过10万元(含)的,均视为大额支出,采购人员需对支出项目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并报请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中心人员作为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由经费负责人自行审签及办理支出手续,但单笔业务资金支出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需追加中心主任的审签。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在任职期间,应对中心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和经济业务负有审批和监督责任,严格控制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对经费支出与预算安排的一致性负责。经费支出发生违规行为的,中心主任要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中心财务负责人是中心经费支出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应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相关性、经济业务内容的合规性负责。外部审计时,对经济业务内容负有解释责任。经办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由经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支出凭证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单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订货单、商品明细单、各类合同、协议及特殊事项说明等。境外发票一般为形式发票,原则上使用原件。
第十四条 国内票据抬头为“北京理工大学”(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009127B),票据应具备编号、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可另附明细)、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及银行账户等要素。
第十五条 除电子发票外,其他原始凭证应为原件,且字迹清楚、利于保存。各类票(单)据开具或填制有误的,应由开票单位重开(填),不得涂改和挖补。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丢失,应向开票单位索取发票或收据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发票专用章,填写《报销票据丢失情况说明》,由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各类原始支出凭证用于办理支出业务时,应根据业务内容按顺序排好;非A4尺寸的票据应根据业务内容聚类平铺,按互不遮挡原则粘贴于《北京理工大学报销票据粘贴单》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严禁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经费。
第十九条 中心各项经费报销的支出应与公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学校经费中列支。对开支内容为娱乐、休闲、健身、烟酒、旅游、消费卡(券)等与相关业务活动无关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中心定期开展自查,对中心人员有未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未按要求付款、未落实支出审批权限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做出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与学校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的新规定为准,并对本办法予以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