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各级各类在校生和教职工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能力,保持分析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属各测试分室中仪器设备的良好状态,延长仪器设备使用寿命,减少故障,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开放服务和教学、科研活动的有序开展,充分发挥中心在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和“双一流”建设中的支撑与保障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所属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均须采用先培训后上机的原则。小型光谱类、色谱类等常见、通用、操作简便的仪器设备,经中心技术人员考核认定后,可直接授予申请者上机资格。
第二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条 中心组织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制定各类仪器设备的操作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分为理论学习和实操训练两部分,包含但不限于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规范操作流程、维护保养方法、数据处理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实验室行为规范和中心相关管理制度等内容,编排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第四条 培训课程课时长度的确定应以保障课程教学效果为准,由课程主讲人依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把握,一般以32学时为宜,最低不少于16学时。
第五条 培训课程分为基础知识普及型和技术应用型两类,课程主讲人应分别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以满足师生对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 因中心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培训耗时长,参加每期培训的学员数目有限,故对于测试任务繁重、机时紧张的大型仪器设备,中心原则上根据各课题组使用该设备的频率分配免费培训名额。若课题组对今后设备的使用有更多的预期需求,可付费获取更多的培训名额。
第七条 培训者在培训课程进行过程中,应对学员实行严格的考勤管理,杜绝迟到、早退或旷课现象,提高培训效率,保证培训效果。
第八条 学员完成所有培训课程后,须参加中心组织的考核。考核的形式和内容由相关技术人员拟定,旨在考察学员是否真正具备独立上机操作能力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意识。
第三章 仪器设备操作证使用规范
第九条 基础知识普及型课程培训班学员考核合格后,中心为学员发放培训证书;技术应用型课程培训班学员通过考核后,须如实填写并提交《北京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仪器设备操作证申领表》,中心审批通过后,为学员发放培训证书和仪器设备操作证。
第十条 仪器设备操作证是所有上机人员唯一有效的上机凭证。仪器设备使用者上机前,须将操作证交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校验,人、证一致且操作证在有效期内方可上机。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者须全程持证上机。刚取得仪器设备操作证的使用者,须由中心技术人员陪同上机、跟踪考察,以便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后,技术人员确认没有问题的,方可完全独立上机。
第十二条 中心技术人员须定期检查上机人员的操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以保证上机人员操作能力的有效性。若在检查中发现持证人不再具备独立上机能力,应立即停止其独立上机资格并收回仪器设备操作证。
第十三条 取得仪器设备操作证的人员须坚持每周上机测试,以保持良好的操作水平和行为规范。连续两周无上机记录者,再次上机前,须由技术人员对其操作能力进行考察。通过考察者,方可继续保留上机资格;未通过考察者,将取消上机资格并收回仪器设备操作证。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操作证的有效使用期限:
1. 在职教职工(包括中心工作人员、其他学院或单位教职工),仪器设备操作证使用期限为发证日期至离职或离岗日期;
2. 临时聘用人员,仪器设备操作证使用期限为发证日期至聘用合同到期日期;
3. 在校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和博士后),仪器设备操作证的使用期限为发证日期至毕业(出站)日期。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操作证为实名制证件,一人一证,仅限持证人自己上机使用,严禁外借。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操作证遗失、损坏或需变更使用期限的,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或变更手续,经中心核实后发放新证。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上机资格并收回仪器设备操作证,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仿冒仪器设备操作证或使用无效的操作证上机的;
2. 将仪器设备操作证借与他人使用或借用他人操作证上机的;
3. 丢失仪器设备操作证且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使得操作证被他人冒用,导致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4. 上机时违反操作规程或从事无关事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 上机时擅自将无关或无证人员带入实验室,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 其它扰乱实验室秩序、可能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不恰当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审核:高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