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实施细则(人函[2021]176)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人函〔2021〕1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服务保障工作水平,合理统筹调配学校公寓资源,规范和完善博士后公寓管理,在《北京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北理工办发〔2021〕52号)和《北京理工大学教工公寓管理办法》(北理工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学校博士后人员队伍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博士后公寓按区域划分为中关村公寓(国家公寓)和良乡公寓(学校公寓)。中关村公寓主要包括中关村博士后公寓、富润家园博士后公寓;良乡公寓主要包括良乡博士后公寓和良乡教师公寓(至善园)。
第三条 博士后公寓的分配将根据学校整体资源情况、人才队伍发展情况等进行合理统筹、动态调整。引进人才可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作为过渡,相关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关村公寓的归口管理部门均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良乡公寓的归口管理部门均为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五条 中关村公寓的物业管理由北京博后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良乡公寓的物业管理由良乡校区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物业公司进行。
第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申请条件、租住期限等进行审批,并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的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人事及档案关系在校的全职在站博士后;
(二) 已取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进站备案证明》,办结入校手续,且人事档案已到校;
(三) 工作常驻地在京的;
(四) 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条 博士后公寓需结合工作地点申请。主要工作地点在中关村校区的,优先申请中关村公寓;主要工作地点在良乡校区的,优先申请良乡公寓。
第九条 申请人只本人一人租住且同意合租的,安排租住良乡博士后公寓;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安排租住良乡教师公寓(至善园)。
第十条 中关村公寓与良乡公寓可同时申请,但不可同时租住。如已入住其中一处公寓,则另一处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本人及配偶均为我校教职工的,且均满足申请教师公寓或博士后公寓的,只能由一方提出公寓租住申请。若夫妻双方单身时各申请一整套教师或博士后公寓,婚后需及时腾退其中一套。
第四章 租住期限和租金缴纳
第十二条 博士后公寓入住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通知为准,原则上租住期限不超过自入校之日起24个月。
第十三条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首次延期的博士后人员,可根据延期博士后公寓分配规则申请继续租住博士后公寓,二次及以上延期的博士后人员,延期期间不予租住。
第十四条 租金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及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并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中关村公寓的租金均由北京博后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收缴;良乡公寓的租金均按照学校教师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租住与退房
第十六条 博士后公寓租住程序:
(一) 网上申请
申请人申请中关村公寓的,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博士后公寓信息管理平台”申请及排队;
申请人申请良乡公寓的,通过学校“教工公寓系统线上办理”进行公寓申请。
(二) 资格审批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博士后入站、入职、延期时间等统筹审定人员资质。
申请中关村公寓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根据申请排队顺序进行审批;
申请良乡公寓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三) 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中关村公寓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开具分配介绍信至北京博后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良乡公寓的,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相关程序统一办理入住手续。
相关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住协议后,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有关收费规则及标准按照相关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的,视为自行放弃租住资格。
第十七条 博士后公寓分配规则:
(一) 聘期内首次申请公寓的博士后人员(非延期期间)
1.分配顺序按博士后人员申请公寓时间确定。
2.良乡公寓同时考虑申请规模、公寓存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分配。
(二) 延期博士后人员
1.通过学校首次延期评审会,且结果为“同意延期,延期期间薪酬标准按原岗位执行”的博士后人员,可继续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居住位置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至首次延期到期。
2.原则上所有延期期间公寓租住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须无条件腾退博士后公寓:
(一)出站、退站的;
(二)在站满24个月,未经学校批准延期的;
(三)已超首次延期期限的;
(四)拖欠房租达三个月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的;
(六)承租人擅自拆改、损坏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处罚处分的;
(八)按规定应该腾退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需腾退博士后公寓的,承租人及其家属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完毕。
第二十条 由承租人提出退房申请,由北京博后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及时腾退公寓、经提醒拒不办理的,原则上学校予以退站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承租期间必须遵守博士后公寓的各项规定,有违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处理;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者,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公寓仅限博士后本人及直系亲属居住,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一经查出,将强制清退,永久取消申请和承租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