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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站管理】延期出站申请


1.博士后人员应结合本人聘期与实际工作情况,请于工作协议书终止时间至少1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延期申请分为首次延期申请与非首次延期申请。“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延期考核工作由工作站负责,根据《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约定执行。


2.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对申请延期原因、次数、时长及延期期间资助标准等统筹进行评审。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将《北京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表》(附件3)、《北京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出站申请表》(附件4)于博士后人员工作协议书终止时间前1个月提交博士后办公室备案。


3.首次延期期间,薪酬待遇分为“学校承担8万元/年薪酬标准+五险一金单位费用”、“导师自筹(含薪酬+五险一金单位费)”和“不予延期,办理退站”三个等次,非首次延期期间,薪酬待遇及五险一金(含单位部分)均为“导师自筹”。


4.原则上首次延期申请时长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申请延期时长为3、6、9或12个月四个时间段,其中企业博士后原则上申请延期时长为6或12个月两个时间段。


5.博士后办公室每月1日至8日集中收取材料并备案,根据评审结果对延期期间薪酬待遇进行统一调整。


6.延期申请工作为博士后人员申请延期聘用、续签协议的唯一途径,未按期提交延期申请的博士后人员,学校将于到期后停发薪酬、停缴五险一金。原则上不再接收补交申请。


7.因基数调整产生的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的差额,计划财务部将通过“i北理”通知个人进行缴款,请注意查看并按要求及时按月缴纳。


注意:延期时长“起始月份”为“停薪首月”,申请人可自行查询计财部网站工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