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校处两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我校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工信部党[2011]3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与教学科研、后勤产业和党政管理等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学校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学院等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部、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是第一责任人,正职对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属人员(下设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对科级正职或部门经理及财会人员)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部处级单位领导同时负有协助主管校领导抓好分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健全党组织学习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纳入学习内容,坚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讲廉政党课或作廉政报告制度,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承担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责,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工程建设、干部人事和招生等职权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所辖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解决措施;
    (三)负责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总结推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
    (五)承担中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部署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其他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
    第八条  按照职责分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分别对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科学民主决策,规范机关办事程序,改进会风文风,控制各类庆典活动,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二)实行政务公开,推进党务公开,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三)完善财务制度,监督检查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完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对基建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行政监察;
    (五)加强招生录取管治制度建设,坚决执行国家的各类有关招生政策;
    (六)在政策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工作机制;
    (七)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八)推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制度情况;
    (九)加强对学校及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学校及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九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及时对责任单位及其工作责任作出调整。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注重对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以及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会同相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将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本单位进行评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结合学校实际,探索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的有效途径,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单位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按照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党组织和单位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校级党政领导的责任内容、责任检查、责任考核以及责任追究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发布的《北京理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